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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补贴7月1日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24-12-02浏览次数:10006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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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为持续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快国二排放标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以下简称“国二非道机械”)更新,提升移动源清洁化水平,上海发布《上海市鼓励国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且该《办法》也适用于国四排放标准场内柴油车辆(以下简称“国四场内车辆”)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叉车被明确列入更新补贴范围。

据介绍《办法》所称国二非道机械是指在上海申报登记的,装配有柴油机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港口作业、企业厂(场)内作业、农业生产和园林作业、机场地勤服务等作业的,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的国Ⅱ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高空作业车、牵引车、摆渡车、移动式发电机等。

《办法》所称的国四场内车辆是指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且未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在上海市办理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手续(登记机械类型为场内车辆)的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在用柴油车。

新能源机械和新能源场内车辆,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依靠新型能源(纯电动或燃料电池)驱动的机械和场内车辆,不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机械和场内车辆。

《办法》鼓励国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补贴资金,是指上海市市级财政从市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机械所有人开展农业机械以外的国二非道机械和国四场内车辆更新的补贴资金。

《办法》指出上海市报废农业机械以外的国二非道机械且购置新能源机械,并在上海市完成新能源机械申报登记的所有人,给予更新补贴。更新机械应与报废机械为同类机型。

对上海市报废国四场内车辆且购置新能源车辆,并在上海市完成新能源场内车辆申报登记的所有人,给予更新补贴。更新场内车辆应与报废场内车辆为同类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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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有的国二非道机械、国四场内车辆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过户给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机关事业单位的,最终受让人更新新能源机械、场内车辆不可享受更新补贴。

在补贴标准方面,国二非道机械更新补贴金额依据机械类型等因素确定。新购置机械分级等于或低于报废机械分级的,按照新购置机械的分级给予补贴。新购置机械分级高于报废机械分级的,按照报废机械的分级给予补贴,2025年7月1日以后申请的,实际补贴金额=补贴标准×80%,退坡比例为20%。

新购置场内车辆的载重分级为报废国四场内车辆同级别或更低级别的,补贴金额按照新购置场内车辆的载重分级给予补贴。新购置场内车辆的载重分级高于报废国四场内车辆的,补贴金额按照报废国四场内车辆的载重分级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参考柴油机动车更新补贴标准,另行发布。2025年7月1日以后申请的,实际补贴金额=补贴标准×80%,退坡比例为20%。

此次补贴标准覆盖了众多工业车辆行业产品系列,其中叉车分小、中、大、特大四型,小型燃油机械P<37kW、新能源电池容量C>10kWh的每台补贴1.9万元;中型燃油机械37kW≤P<75kW,新能源电池容量C>15kWh的每台补贴2.6万元;大型燃油机械75kW≤P<130kW,新能源电池容量C>50kWh的每台补贴13.8万元,;特大型燃油机械P>130kW,新能源电池容量C>180kWh的每台补贴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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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空箱堆高机燃油机械P>130kW,新能源电池容量C>300kWh的每台补贴60万元;集装箱正面吊燃油机械P>130kW,新能源电池容量C>400kWh的每台补贴86.7万元;飞机牵引车燃油机械P>70kW,新能源电池容量C>130kWh的每台补贴30.3万元;行李传送车燃油机械P>37kW,新能源电池容量C>50kWh的每台补贴10.8万元;微型高空作业车燃油机械P≤10kW,新能源电池容量C>5kWh的每台补贴1.2万元;小型高空作业车燃油机械P>10kW,新能源电池容量C>15kWh的每台补贴8.1万元。

《办法》明确申请上海市国二非道机械或国四场内车辆更新补贴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国二非道机械或国四场内车辆已于2023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申报登记,且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其他非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二非道机械或国四场内车辆所有人信用状况良好,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相关失信记录;

(三)国二非道机械或国四场内车辆所有人在2024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在本市办理机械或场内车辆报废、注销手续;

(四)国二非道机械或国四场内车辆所有人购置同已报废机械(场内车辆)相同机(车)型的新能源机械(场内车辆),并在本市完成申报登记,登记材料需含电池容量证明材料和本市销售机构开具的发票;

(五)新能源机械或场内车辆购置时间应不早于2024年7月1日,且不晚于2026年6月30日,具体时间以非道路移动机械或场内车辆销售机构开具的发票为准。

《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整个补贴工作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推进,组织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补贴审核,汇总并查验属地管理部门上报的审核材料,编制资金预算年度计划,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绩效自评价和信息公开工作。